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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10:43    作者:     来源:     点击:

1、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如何办理有关事宜?

答:(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2、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失业人员应携带原单位出具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代办的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二张;女性失业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原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申领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5、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标准予以补贴或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予以补贴,并于缴费次月直接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银行账户;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欠费等原因其医疗保险缴费中断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停止代缴医疗保险费(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由其本人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等。

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申领生育补助费?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2)失业人员应于分娩之日起9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当月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3)如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领取生育补助费手续的,必须由其直系亲属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方可办理领取生育补助费手续。

9、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申领生活补助金?

答:(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一年生活补助金;

2)失业人员应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前一个月,携带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补助金;

3)发放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逾期部分不予补发。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如何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由其直系亲属携带失业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等相关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户籍管理部门销户后的户口本和殡葬费收据;申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及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于次月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4)发放标准:丧葬费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为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

2)移居境外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无正当理由,据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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